西峰區(qū)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為持續(xù)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,構建警民協(xié)同治理的交通管理新格局,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,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(fā)生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慶陽市西峰區(qū)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與獎勵。
第三條舉報人必須提供真實姓名、聯(lián)系方式并通過人像認證,實名進行舉報。
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的內(nèi)容應客觀、真實、準確;提供的視頻、圖片、文字材料必須清晰,準確反映違法時間、地點,車輛品牌、顏色、號牌,以及駕駛人、違法行為、顯著建筑物、標識物、標志、標線等信息。
第五條同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多人分別舉報的,獎勵最先舉報人,以系統(tǒng)記錄的時間為準;同一舉報人每日舉報多起違法行為的,按照時間順序獎勵前5起。同一舉報人一個自然月獎勵不超過150起。
第二章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
第六條 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如下:
(一)本辦法適用于通過西峰區(qū)道路交通違法“隨手拍”舉報平臺舉報的西峰城區(qū)主次干道、國省道交通違法行為。
(二)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路段范圍:西峰區(qū)主次干道、國省道路。
(三)對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,經(jīng)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,每起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元。
1.駕駛機動車不避讓執(zhí)行緊急任務的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搶險車的;
2.駕駛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;
3.駕駛機動車強行變更車道影響其他機動車正常行駛的;
4.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,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;
5.機動車違反規(guī)定停放、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(xiàn)場或拒絕立即駛離,妨礙其他車輛、行人通行的;
6.駕駛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行駛的;
7.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;
8.駕駛機動車在禁止掉頭或左轉(zhuǎn)彎標志、標線處掉頭的;
9.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緩慢行駛時,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、穿插等候車輛。
(四)對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,經(jīng)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,每起獎勵舉報人人民幣50元。
1.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;
2.農(nóng)用三輪車、低速載貨汽車、拖拉機、貨運車輛違法載人的;
3.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;
4.大貨車違反限行限時規(guī)定的;
5.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。
(五)對以下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,經(jīng)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,每起獎勵100元。
1.公路客車、旅游客車、校車超員不足20%;
2.非法改裝校車;
3.駕駛走私、被盜搶機動車;
4.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參數(shù)。
5.挪用、轉(zhuǎn)借或套用機動車牌證;
6.駕駛運載危險物品車輛違反規(guī)定時間、路線、速度行駛;
7.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。
(六)對以下重大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,經(jīng)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,每起獎勵200元。
1.飲酒、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;
2.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;
3.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、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;
4.公路客車、旅游客車、校車超員超過20%的;
5.駕駛拼裝、報廢車輛接送學生的;
6.駕駛拼裝或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;
7.偽造、變造或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、行駛證、駕駛證的;
8.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;
9.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(guī)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;
10.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設置、移動、占用、損毀交通標志、標線、交通護欄、交通信號燈、交通監(jiān)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。
第三章 舉報受理
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后,應按照規(guī)定流程處理。對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充分的舉報,應當及時受理。
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,經(jīng)查證屬實的依法按照程序作出處罰,并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。
第九條舉報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獎勵:
(一)匿名舉報的;
(二)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;
(三)舉報事實不清或證據(jù)不充分的;
(四)通過違法手段取得舉報材料或偽造舉報材料的;
(五)已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(jiān)控記錄、現(xiàn)場查處、正在查處的;
(六)案件偵查、審查、審理過程中已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的,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供述、同案犯檢舉揭發(fā)、受害人提供指認的;
(七)舉報人拍攝的交通違法視頻、圖片、文字不清晰,無法確定違法車輛和駕駛人的;
(八)舉報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取證、核實或查處的;
(九)舉報人為本區(qū)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;
(十)被舉報車輛為正在執(zhí)行緊急任務的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工程搶險車以及其它特種車輛的;
(十一)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。
第四章 獎勵核發(fā)
第十條對通過道路交通違法“隨手拍”舉報平臺舉報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證,對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罰的,處罰完結(包括復議、訴訟程序)后30日內(nèi)完成獎勵審批工作,并按照相關程序通過發(fā)送微信紅包方式兌現(xiàn)獎勵。
舉報量(受獎勵數(shù)量)每半年統(tǒng)計一次,排名前十且在統(tǒng)計日前十二個月內(nèi)在慶陽市西峰區(qū)無交通違法行為、無未處理的歷史交通違法行為的個人,將獲得交管部門頒發(fā)的榮譽徽章,以表彰其嚴格遵守交規(guī)和積極支持交管工作的貢獻。
第五章 責任義務
第十一條 舉報采取自愿原則。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(jù)的,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舉報人不得在駕駛車輛時手工操作拍攝舉報照片或錄像視頻;嚴禁舉報人采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(jù);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(jù)過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,由舉報人自行承擔責任。
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,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或者惡意舉報。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或影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正執(zhí)法的,除追回舉報獎金外,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,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。未經(jīng)舉報人同意,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、身份、住址、手機號碼等個人相關資料。因泄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,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西峰區(qū)人民政府負責解釋。